一、通過法院調查取證
通過這種方法,可以要求調查的常見證據包括但不限于:
(1)社會保險的繳納記錄;
(2)房公積金的繳納記錄;
(3)個人所得稅的代扣代繳記錄;
(4)第三方公司與新雇主的合作協議。
企業需要向法院提交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被調查人的姓名、單位名稱、住所地等基本情況,所要調查收集的證據名稱或者內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原因、其要證明的事實以及明確的線索。
由于這一方法僅能在法院審理階段有效使用,企業需要靈活運用訴訟技巧,使案件盡快進入法院審理階段。
二、申請法院責令競業人員提交書證
一般而言,競業人員所持有的有一些書證能夠直接或者見面反映其違反競業限制義務的情況,比如競業人員的勞動合同。競業人員與第三方公司可能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或勞動合同為后續補簽,這將反映其與第三方勞動關系的真偽。競業人員簽訂的勞動合同記錄了其工作崗位和部門,這能間接反映競業人員是否在實際從事與原崗位相同或相似的工作,進而反映競業人員是否在實際從事競業行為。
除此之外,企業還可以要求競業人員提供錄用通知書、電話通話記錄、微信或短信溝通記錄等,這些也可能反映是否存在違約情況。
企業需要向法院提交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所申請提交的書證名稱或者內容、需要以該書證證明的事實及事實的重要性、競業人員控制該書證的根據以及應當提交該書證的理由。競業人員否認控制書證的,法院應當根據法律規定、習慣等因素,結合案件的事實、證據,對于書證是否在競業人員控制之下的事實作出綜合判斷。競業人員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原雇主所主張的書證內容為真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