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業協議 Non competition agreement
一種常見的做法是,新雇主安排競業人員通過一家沒有同業關系的第三方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及處理工資福利,但競業人員實際上在為新雇主工作。這種情況下,要對違約行為進行調查取證存在較大難度,成本和風險也比較大。
一、通過法院調查取證
通過法院進行調查取證的方式主要有兩種:一是申請法院出具調查令,原雇主持調查令進直接行調查,二是申請法院直接進行調查。企業可以通過這種方法來對自己難以直接取得的證據進行調查取證。
通過這種方法,可以要求調查的常見證據包括但不限于:
(1)社會保險的繳納記錄;
(2)住房公積金的繳納記錄;
(3)個人所得稅的代扣代繳記錄;
(4)第三方公司與新雇主的合作協議。
企業需要向法院提交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被調查人的姓名、單位名稱、住所地等基本情況,所要調查收集的證據名稱或者內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原因、其要證明的事實以及明確的線索。
由于這一方法僅能在法院審理階段有效使用,企業需要靈活運用訴訟技巧,使案件盡快進入法院審理階段。
二、申請法院責令競業人員提交書證
一般而言,競業人員所持有的有一些書證能夠直接或者見面反映其違反競業限制義務的情況,比如競業人員的勞動合同。競業人員與第三方公司可能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或勞動合同為后續補簽,這將反映其與第三方勞動關系的真偽。競業人員簽訂的勞動合同記錄了其工作崗位和部門,這能間接反映競業人員是否在實際從事與原崗位相同或相似的工作,進而反映競業人員是否在實際從事競業行為。
除此之外,企業還可以要求競業人員提供錄用通知書、電話通話記錄、微信或短信溝通記錄等,這些也可能反映是否存在違約情況。
企業需要向法院提交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所申請提交的書證名稱或者內容、需要以該書證證明的事實及事實的重要性、競業人員控制該書證的根據以及應當提交該書證的理由。競業人員否認控制書證的,法院應當根據法律規定、習慣等因素,結合案件的事實、證據,對于書證是否在競業人員控制之下的事實作出綜合判斷。競業人員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原雇主所主張的書證內容為真實。
三、申請法院傳令對方當事人到場接受詢問
按照新證據規則,當事人應當就案件事實作真實、完整的陳述。許多競業限制案件開庭審理時,競業人員為了回避對案件事實進行陳述,選擇自己不到庭,由代理人到庭進行陳述。代理人則會以不了解情況、需要與當事人核實等方式進行拖延,使案件陳述敷衍了事、不了了之。
企業可以向法院提交申請,要求競業人員本人到場,就案件事實進行直接陳述,并就案件的有關事實接受詢問。企業還可以結合案件事實和證據情況,追問或質疑競業人員的實際工作情況及相關細節,使其隱匿行為漏出破綻。企業甚至可以進一步根據競業人員的陳述和回答情況,以當事人和代理人故意作虛假陳述妨礙人民法院審理為由,向法院提出對其進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