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關系、投資關系、勞務關系等非勞動關系下,可以進行競業限制約定。根據法無禁止即可為的原則,在非勞動關系下可以約定競業限制,只要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三條等規定的合同無效情形,即應認為該競業限制協議是合法有效的。
可以要求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承擔法定的競業限制義務。《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條還規定了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競業限制義務: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五)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亦可作為公司約束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一項依據。
因此,如果不是勞動關系但又約定有競業限制條款,該條款只要合法則有效。在簽訂相關競業限制協議時,一方面,要深思熟慮后方可簽署,避免一時草率而后悔不及;另一方面,在競業限制協議簽署后,應本著契約精神尊重并遵守競業限制的相關約定,充分意識到違反競業限制約定可能導致的違約責任,在競業限制協議未合法解除前應當遵守協議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