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了解,揚中FX公司是一家從事擊劍運動項目組織服務的體育運動培訓機構。2019年3月,FX公司與北京某國際擊劍公司合作,取得了某擊劍品牌及所包含的管理體系、遠程基礎班、提高班、高級班教案等資料的使用權,并約定未經雙方書面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使用或授權第三方使用。孫某是FX公司招聘的擊劍教練。2020年8月入職后,FX公司出資對孫某進行了專業教學培訓,并對公司購買的教學課程進行觀摩。FX公司與孫某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合同期滿或因任何原因孫某被提前解除合同后24個月期限內,孫某不得直接或間接為自己或為任何第三方從事與FX公司業務相競爭或可能相競爭的任何業務或活動,其間FX公司需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如果孫某違約需承擔違約金15萬元。
2021年2月,孫某以個人原因為由向FX公司提出辭職,并于當日出具承諾書:離職后不將FX公司的內部資料及學員信息外流。孫某辭職后,FX公司按照約定支付了競業限制補償金,但孫某的妻子劉某某卻于2021年3月注冊登記了一家體育培訓中心,且對外招生宣傳單的名稱為“某某擊劍”,而劉某某在此之前未學過擊劍,也無從事擊劍培訓營銷的工作經驗。
FX公司得知該消息后,派人對“某某擊劍”進行實地查看并拍攝了視頻。視頻中顯示,孫某在“某某擊劍”擔任教練,劉某某還為來訪者講述FX公司擊劍課的價格和體驗課的教學內容,并將FX公司與“某某擊劍”的情況進行對比,宣稱孫某就是從FX公司處過來的。
FX公司認為,孫某沒有遵從合同約定的競業限制義務,依法應承擔違約責任,故向勞動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孫某則認為自己無需繼續履行競業限制義務。雙方均向法院提起了訴訟。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孫某認可“某某擊劍”的學員中有3人是FX公司原學員,但不認可是自己的原因致使3名學員從FX公司退費。
揚中法院審理認為,FX公司從第三方處購買的相關教案等資料屬于商業秘密,且學員信息對于FX公司來說也屬于特別保護之利益。對于以上商業秘密,FX公司通過每月向教練支付保密費、在教學過程中設置助教,配備工作手機、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進行約定,離職后簽訂離職保密承諾等措施防止商業秘密外泄,且孫某簽署的離職承諾也可印證其知曉內部資料和學員信息等商業秘密,也知曉離職后需履行保密義務,因此,應當認定孫某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是適格的競業限制義務的適格主體。
揚中法院并案審理后判決孫某支付FX公司違約金6萬元并繼續履行競業限制義務至2023年2月。一審判決作出后,孫某不服上訴至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
法官表示:此案判決結果意在警示勞動者遵循誠實信用原則,自覺維護和諧穩定的勞資關系,同時規范和引導市場主體樹立“無信不立”的規則意識。